法院公告
当事人
施志勇,潘丽霞,潘密宪,刘珍珠,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内容
施志勇(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潘丽霞(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诉施志勇、潘丽霞、潘密宪、刘珍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第1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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