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施志勇,潘丽霞,潘密宪,刘珍珠,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施志勇(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潘丽霞(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诉施志勇、潘丽霞、潘密宪、刘珍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第1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