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昌彬,黄富强,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山路信用社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甘01执110号之四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昌彬、黄富强: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山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唐昌彬、黄富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甘01执11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告知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唐昌彬、黄富强共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复兴街9号2幢1-2层、3幢1-7层等2处房产现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山路信用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执行裁定书有异议,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