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丁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宁0104民初1247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丁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被告丁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4民初124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被告丁波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21年12月16日解除;二、被告丁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借款本金235999.93元、利息23220.68元,并按照《个人购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1年4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对被告丁波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望都太阳城A区22-1-502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9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894元,由被告丁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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