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新平,周青华, 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华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4民初1211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新平、周青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诉你们与被告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宁0104民初12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华支行与被告袁新平、周青华、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21年12月13日解除;二、被告袁新平、周青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借款本金191250.23元、支付利息7871.59元(截至2021年4月22日),并支付自2021年4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利率执行);三、被告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袁新平、周青华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82元,已减半收取214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441元,由被告袁新平、周青华、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701室(电话5170837)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