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薛扳进,薛炳福,薛野,冯云琴,薛小波,陈秀玲,梁辉明,梁静,陈开康, 包头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沈阳福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沈阳福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薛扳进、薛炳福、薛野、冯云琴、薛小波、陈秀玲、梁辉明、梁静、陈开康:本院受理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与被告沈阳福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薛扳进、薛炳福、薛野、冯云琴、薛小波、陈秀玲、梁辉明、梁静、陈开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防疫期间出庭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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