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鑫治,混凝土分公司, 辽宁方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辽宁方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鑫治诉你方与辽宁方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