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光才,刘梅,周双喜, 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781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光才、刘梅、周双喜: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刘梅、余光才向原告清偿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9月14日止按月利率8.5104‰计算,从2020年9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7656‰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周双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资产保全费等相关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7818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二日起算20日和2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4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王庄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