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士满, 福建省京鑫煤矿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丰煤矿有限公司 ,大田县山贵崎煤矿有限公司 ,大田县溪口煤矿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京鑫煤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林士满诉福建省永丰煤矿有限公司、大田县山贵崎煤矿有限公司、大田县溪口煤矿有限公司、福建省京鑫煤矿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