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敏,邵长君, 大连名朗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邵长君、大连名朗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敏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运费2.5万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假日顺延)在本院营城子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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