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敏,邵长君, 大连名朗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邵长君、大连名朗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敏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运费2.5万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假日顺延)在本院营城子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