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德林,何智卿,王珣,蔡波,张江, 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智卿:本院受理原告陈德林与被告何智卿、王珣、蔡波、张江、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告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何智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陈德林293494.08元;二、被告王珣、蔡波、张江、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各自赔付原告陈德林97831.36元;三、驳回原告陈德林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84元,由原告陈德林负担1282元,被告何智卿负担2742元,被告王珣、蔡波、张江、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915元;鉴定费2300元,由被告王珣自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