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奇,朱必勇,赵甫圣,谷月友,叶应洪,册亨分公司, 贵州中耀华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中耀华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2327民初1515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谷月友、叶应洪(曾用名叶洪):本院受理原告朱奇、朱必勇与被告赵甫圣、谷月友、叶应洪、贵州中耀华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中耀华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2327民初15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三个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