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博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直、西安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安杰、张杭城:本院受理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诉被告甘肃博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直、西安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安杰、张杭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01民初10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二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