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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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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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宜宾金色港湾置业有限公司、宜宝红楼梦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且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文万彬: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鹏诉被告宜宾金色港湾置业有限公司、宜宾红楼梦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文万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