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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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全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被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杨全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确认原告向被告杨全斌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2、依法判令被告杨全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72799.63元、逾期利息1892.96元,逾期罚息15.31元,共计474707.90元(上述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2月18日,自2021年2月19日起的利息及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本息还清时止,先息后本,利随本清);3、请求判令被告杨全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1839.89元;4、请求判令被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对被告杨全斌名下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2003室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因我院已穷尽手段无法找到你方,也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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