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婷:本院受理原告柳城县禾田农资有限公司马山好又好农资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依法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222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告知书,判决:一、被告李丽婷支付货款48839元给原告柳城县禾田农资有限公司马山好又好农资经营部,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尚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所有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丽婷支付保全费811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1371元给原告柳城县禾田农资有限公司马山好又好农资经营部。该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提出上诉。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