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伟、大连纳晶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李成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1民初9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大连纳晶科技有限公司、谷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成忠借款本金419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1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李成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李成忠负担63元,由被告大连纳晶科技有限公司、谷伟共同负担427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