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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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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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春华xxxxxxxxxxxxxxxxxx、闫爽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2022)辽0214民初371号原告陈玉全诉你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安波法庭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