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成都鸿力思特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谊恒昌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太钢)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沈阳思特雷斯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成都鸿力思特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谊恒昌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太钢)销售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宁民终515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49号)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