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再伟、遵义市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2021)黔0302民初14537号原告张帮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145000元及利息87000元(2009年2月9日至2019年2月之间,按年6%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购房实际损失515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已付购房款145000元的一倍赔偿责任;5、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修费20000元、公告费294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及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长征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长征法庭第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