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力豪:原告叶文燕与被告刘力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2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力豪归还借款本金6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6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叶文燕;二、驳回原告叶文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718元,由被告刘力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