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蔡利利、李全全、吴甲娟、韩荣:本院受理的(2021)桂0502民初364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分行与被告蔡利利、李全全、吴甲娟、韩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分行与被告蔡利利签订的《个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ZGSX·450501212031596911);二、被告蔡利利、李全全须共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03670.11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月27日,以后的利息按编号为ZGSX·450501212031596911《个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利率为计算标准,从2021年1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分行;三、被告蔡利利、李全全须共同支付律师代理费7083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分行;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分行在上述第二、三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吴甲娟、韩荣名下的位于北海市高德二街218号房屋【产权证书号:北房权证(2007)字第00090711号、北国用桂(2006)第80306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96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220元,由被告蔡利利、李全全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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