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容华:本院受理原告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581民初4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史容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金32 698.76元、房款9174.00元,合计41 872.76元。案件受理费916.0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1476.00元,由被告史容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