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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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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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强强(xxxxxxxxxxxxxxxxxx)蒋启俊(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向被告郭强强、蒋启俊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郭强强、蒋启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1901.81元、利息罚息6135.36元(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2月1日,此后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先息后本;3、依法判令被告郭强强、蒋启俊支付原告律师费23552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郭强强、蒋启俊名下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街道晏家坪北路46号第2单元5层503【房屋产权证号:甘(2016)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310号】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