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志强、山西月明鑫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月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强、宁夏唐明制药有限公司、山西月明鑫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一一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黄燕强、王月明、温绍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宁0104民初4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60万元;二、被告宁夏唐明制药有限公司、山西月明鑫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一一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志强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黄燕强、王月明、温绍平对被告王志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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