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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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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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卢文明、王建国、王平:本院受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文明、王建国、王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晋0105民初12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卢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6618.95元,违约金6393.77元,共计53012.72元。二、被告王建国对被告卢文明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卢文明、王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105民初12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狄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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