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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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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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樊本刚、楚雄武定县樊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成生诉樊本刚、楚雄武定县樊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2329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樊本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徐成生劳务费1326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楚雄武定县樊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元,由被告樊本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