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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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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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强青林:本院受理原告陈桂花诉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302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限被告强青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星花园二十六号楼26132号的房屋内腾退;2.驳回原告陈桂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陈桂花负担25元,由被告强青林负担28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六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