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法院
内容
罗柳春、秦永德:本院受理原告覃金玉诉被告罗柳春、秦永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322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柳春、秦永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覃金玉各项经济损失32628.1元并对上述债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覃金玉的其他诉讼请求。】。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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