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顾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延莉与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更变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58370.44元、违约金1530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79670.44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工程量鉴定意见书(盐池县紫都学府9号楼二单元702室已装修工程价款为38529.56元)、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