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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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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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内容
宁夏金宇昊鑫饲料销售有限公司、宁夏鑫润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曹乐、王刚:本院受理原告吴忠开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忠市泽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金宇昊鑫饲料销售有限公司宁夏鑫润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曹乐、王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302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忠市泽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吴忠开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垫付利息29184.2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9184.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19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被告吴忠市泽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宁夏金宇昊鑫饲料销售有限公司、宁夏鑫润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曹乐对上述垫付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金宇昊鑫饲料销售有限公司、宁夏鑫润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曹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忠市泽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王刚对上述垫付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吴忠开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高闸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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