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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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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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海宝、于海龙: 本院受理骆成柱与于海宝,于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淮河道审判区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