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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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内容
薛伟:本院受理原告张孝山、刘海燕诉被告薛伟及第三人天津海河下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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