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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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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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涂宣超:本院受理原告孙丽芬与被告涂宣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杏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