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奥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内容
无锡奥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奥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于2019年3月4日签订的《酸洗线购销合同》已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货款977000元;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450000元;4.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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