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萍: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志强与被告陈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陈淑萍向原告林志强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1.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民事诉讼法第七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如需第二次开庭,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十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