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思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蒙晶品:本院受理原告纪任杰与被告泉州市思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蒙晶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1)闽0206民初1864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二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