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本院受理原告郑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604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军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3月13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军公告费300元;三、驳回原告郑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被告王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