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拯、陈洪娟:本院受理原告福州汇林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们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03民初43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你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当金本金400000元,支付当金利息和综合费(以当金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1年5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赔偿律师代理费8000元;原告对前述债权有权以你们共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南三环路880号滨海·福腾花园8#楼1106单元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