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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万春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春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00,000元人民币;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2,275,200元人民币(日利率按未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两项共计:3,875,200元人民币;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公告费、邮寄费等)。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革镇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