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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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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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零:本院受理原告韩小飞诉被告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镇政府、第三人李零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2201民初713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25室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