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刘智勇、大连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辽0283民初7021号及(2021)辽0283民初70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