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德洲:原告徐安国与被告于德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查找到你的具体居住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14民初7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于德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安国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10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LPR计付);二、驳回原告徐安国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皮口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