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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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洪峰:本院受理原告李福银与被告王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向你送达(2021)辽0211民初1329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王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福银借款57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元及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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