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内容
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乔雷与被告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请:1.解除原告与被告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2.被告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将原告位于大连市高新园区聚贤西园85号1单元27层1号出租房屋和按照《房屋装修物品清单》及《装修项目清单》所列物品交付、返还给原告;3.被告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按每月6787元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自2021年1月起至房屋交付之日止的房租(暂计至2021年5月33935元),并依照合同约定按一年租金标准支付违约金81444元,合计115379元;4.被告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应缴被告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限额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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