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公告人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多乐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威鸿龙达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合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金众达实业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卓越天下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案件查询码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89298万元(其中本金82000万元,利息7298万元),且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地产澜花馨苑1-5、8-10、12-23、25、26号楼在建建筑物、连同整宗土地使用权((2018)武清区不动产证明第3021363号)、泊岸馨苑27号楼在建建筑物、连同整宗土地使用权((2018)武清区不动产证明第302136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第一项和第三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在破产分配中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支付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为:2018年12月,原告作为债权受让人与债权转让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及北京多乐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威鸿龙达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合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金众达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至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债务人)分别签署五份《债权转让协议》,收购了东旭集团对五债务人共计11笔应收账款债权。2018年12月18日,原告向东旭集团支付收购不良资产价款共计82000万元。同时,原告作为债权人与共同债务人、抵押人即被告、保证人东旭集团、保证人李兆廷及五债务人分别签署了五份《债务重组协议》,对原债务进行重组,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债务重组中,原、被告签署了两份《债务重组确认协议》,双方确认截至2018年12月11日,原告基于基础债权文件即五份《债务重组协议》对被告享有债权82052.8万元,同时,双方签署两份《抵押协议》,约定抵押物范围并于2018年12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债务重组后,五债务人按《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如期支付了6期利息,但自2020年二季度开始利息逾期。为了缓解债务人流动性困难,2020年6月19日,《债务重组协议》项下原各方分别签订五份《债务重组协议补充协议》,对重组债务展期两年。同日,原、被告签订两份《债务重组确认协议补充协议》,确认《债务重组协议补充协议》全部内容,并签订两份《抵押协议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在原两份《抵押协议》基础上,确认五份《债务重组协议补充协议》,并将该五份协议作为《抵押协议》及本协议所担保的主协议。债务展期后,共同债务人即被告经武清法院(2020)津0114破申2号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未支付2020年12月20日应付利息,五债务人亦未支付。截止被告破产裁定日2020年12月12日,五债务人、被告应付东方北分公司债权数额为89298万元,其中逾期本金82000万元,逾期利息7298万元。原告向被告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但管理人不予确认,故成讼。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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