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鼎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广州恒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鼎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宁南方明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侯树春、被告李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被告广州鼎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621号1001之F4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961505001。)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22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李敏不承担对原审被告广州鼎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返还保证金1500000元的补充赔偿责任;二、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