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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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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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宝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行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共计49304.98元,其中:欠款本金32386.67元、应收费用(滞纳金)9430.79元,利息7484.52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9日);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958.00元;上述1、2项合计:52262.98元;三、判令被告从2021年10月19日起按本金32386.67元,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欠款偿清之日止;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公判庭224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