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一平:本院受理原告田泽有诉被告包头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闫一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甘0924民初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答辩状、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