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世国、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本院受理周勇军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因余世国、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诉状的主要内容为:1、请求判令五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402100元及利息82430.5元。2、依法判令由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