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车库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内容
叶军(户籍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奢横镇前江村后叶1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商月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商月云诉请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车库买卖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限向原告交付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上薛村中联蓝天国际4号楼地下1层01号车位,协助原告办理相关产权证明等;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提交证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于2022年3月25日11时在本院龙田人民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希望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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